离婚诉讼代理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诉讼代理费标准是什么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离婚也是每个人拥有的一项婚姻权利,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申请起诉离婚,那么离婚诉讼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徐州离婚律师网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离婚诉讼代理费标准是什么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离婚诉讼代理费标准是什么
1、执业律师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诉讼,除每件收取3000-50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免收
1--10万元(含10万元):标的额x(6%--9%)
10--20万元(含20万元):(标的额-10万元)x(4%--8%)+(1--10万元部分收费)
20--50万元(含50万元):(标的额-20万元)x(3%--6%)+(1--10万元部分收费)+(1--20万元部分收费)
50--100万元(含100万元):(标的额-50万元)x(2.5%--5%)+(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标的额-100万元)x(1%--2%)+(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50--
1,00万元部分收费)
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1000万元)x(0.5%--1%)+(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50--
1,00万元部分收费)+(100--1000万元部分收费)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减低收费。
2、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实务:法律规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一方承担,离婚诉讼不论离或不离一般有胜、败诉一说,判离会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起诉一方虽然离婚诉请得到支持,但财产分割也同时保护了其的权益,就要承担诉讼费用。不判离双方仍然是夫妻,财产仍然属共有,不分彼此。所以法院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就诉讼费用的处理掌握为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起诉离婚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当然,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出于对案件方向不好把握以及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万元左右,从而在立案时,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当事人补交诉讼费。一旦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离婚应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多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离婚诉讼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离婚律师收费并不是固定,每个人、每个案件有不同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一个离婚案件大概是3000元左右,关于离婚诉讼代理费标准是什么,徐州离婚律师网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徐州离婚律师网的相关律师。
交了离婚诉讼费多久开庭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我们知道是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的,可是很多人关心的是,交了费用后,何时会开庭审理,离婚判决什么时候会出来结果。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交了离婚诉讼费多久开庭?接下来由徐州离婚律师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交了离婚诉讼费多久开庭
法律上并没有对交了离婚诉讼费多久开庭,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交纳诉讼费后,开庭审理前,法院一般先行庭前调解,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思想工作。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制作相应的调解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无效,可以确认双方感情破裂,法院会择期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时间与缴纳诉讼费的时间无直接关联。
二、离婚诉讼费谁承担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不过,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离婚诉讼费怎么计算
有关诉讼费用交纳与计算,根据2007年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新标准,离婚案件除按件收取一定费用以外,如果有一定额度的财产需要分割,还要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
1、受理费: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归入非财产案件的范畴,受理费按照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收取。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其他费用:离婚诉讼的受理费是最基本的费用,如果你需要请律师代理诉讼的,还得准备一定的律师代理费。此外,财产保全费、财产评估费、法院执行申请费等等也都可能需要支付的。
以上是徐州离婚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交了离婚诉讼费多久开庭内容,由此可知,交纳诉讼费后,开庭审理前,法院一般先行庭前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确认双方感情破裂,法院会择期开庭审理。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徐州离婚律师网发布法律咨询。
离婚诉讼代理人有哪些
离婚在现代社会是一个十分常见的事情,对于离婚再法律上是有着两个不同的方式的,一种就是协议离婚,另外一种就是相应的诉讼离婚了。下面就让徐州离婚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诉讼代理人有哪些
1、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2、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离婚案件中,不能特别授权代理人单独出庭,只要当事人能出庭且能表达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 。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离婚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三、离婚诉讼法定期限
根据中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以上就是徐州离婚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离婚诉讼代理人是必须的,他可以更好的帮助相应的当事人获胜。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徐州离婚律师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